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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:外地人在沈购房不再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

4月29日,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发布《关于优化外地人在沈购房服务的通知》。经研究,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,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沈阳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。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沈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,可按规定在沈阳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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